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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09377 號
要旨
向地政機關辦理回復土地所有權登記,聲請調解取得執行名義,是否逾越調解案件受理範圍
主旨
有關游○本君為向地政機關辦理回復土地所有權登記,聲請調解取得執行名義,是否逾越調解案件受理範圍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府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府民調字第○九一○○三○一六○號函。
二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左列調解事項:一、民事事件。::」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準此,當事人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聲請民事事件調解,應以具有民事爭議事項為要件。本件依來函說明二略以,游君聲稱八十九年間誤將其所有土地一筆贈與登記在其妻名下,現其妻願歸還所有權 (按應為塗銷登記併返還所有物) ,因當事人間並無爭議存在,從而,本件當事人並無聲請調解之必要。
三 承辦人及電話:陳薦任科員○○、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