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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30837 號
要旨
關於台北縣政府函於實施耕者有其田時,許○英先生承領坐落台北縣八里鄉某土地,申請復耕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台北縣政府函於實施耕者有其田時,許○英先生承領坐落台北縣八里鄉小八里段十三行小段一六七之二地號土地,申請復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台內地字第○九一○○○九一八一號函。二 按本件疑義所涉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固已於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廢止,惟倘在此之前依本條例所放領之耕地,其於本條例廢止後之法律關係如仍屬繼續者,其應適用之法規範為何? (例如是否有耕地承領人應繳清之地價於本條例廢止日時仍未繳清者?此種事例應適用之法規為何?) 又本條例既已於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廢止,則淡水地政事務所復於九十年間將系爭耕地辦理遺漏更正為許○英先生所有,其法規依據或理由為何?上開疑義,敬請先予查明釐清之;如有具體適用疑義,再請賜函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