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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432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關於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徵收放領之二筆土地應辦理歸還,適用法令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台北縣政府函為李○闊先生陳為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徵收放領之該縣八里鄉大八里坌段蛇子形小段四九五、五○一地號等二筆土地應辦理歸還,適用法令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內地字第○九一○○一二八九七號函。

二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準此,本件所涉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倘已依上開規定程序廢止者,自已失效而無再予適用之餘地。

三 隨函檢還 貴部前開來函所附附件乙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100432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5 日發布,要旨:關於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徵收放領之二筆土地應辦理歸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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