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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43201 號
要旨
關於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徵收放領之二筆土地應辦理歸還,適用法令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台北縣政府函為李○闊先生陳為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徵收放領之該縣八里鄉大八里坌段蛇子形小段四九五、五○一地號等二筆土地應辦理歸還,適用法令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內地字第○九一○○一二八九七號函。
二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準此,本件所涉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倘已依上開規定程序廢止者,自已失效而無再予適用之餘地。
三 隨函檢還 貴部前開來函所附附件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