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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08754 號
要旨
關於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設定地上權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再詢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設定地上權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二○○八一八四三號函。
二 如主旨所列疑義,前經本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以法律字第○九一○○二八八六二號函及同年十二月五日以法律決字第○九一○○四六八四五號函復 貴部在案,本部見解仍無變更,合先說明。
三 按司法院釋字第四○八號解釋主要固係針對 貴部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訂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三點第二款有關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規定而為解釋,惟參酌該號解釋文意旨,無論基於設定或基於時效取得而申請地上權登記,皆須以該土地適於建築房屋或設置其他工作物或種植竹林者為階;倘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者,性質上並不適於設定地上權,亦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準此, 貴部來函所示見解,似有誤解上開司法院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