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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1288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退休之公務人員再任有給之公職,應否停發月退休金

主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建設局退休人員再任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會專戶支給待遇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聘用督導,應否停發月退休金疑義乙案,事涉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再任有給之公職,係指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而言。…」所稱「公庫」之含義,宜由 貴部依立法意旨本於權責審認之。請查照。

說明

復 貴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部退三字第○九二二二二一四八九號書函。

正本

銓敘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2001288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4 月 06 日發布,要旨:退休之公務人員再任有給之公職,應否停發月退休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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