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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1461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函復自然人獨資之商業得否經營短期補習班之意見

主旨

關於自然人獨資之商業得否經營短期補習班乙案,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規定所稱之「私人」,究何所指及自然人獨資之商業得否經營短期補習教育,宜請 貴部探求上揭規定之立法原意,本於權責審認之。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部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台社(一)字第○九二○○三八七七○號書函。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2001461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發布,要旨:函復自然人獨資之商業得否經營短期補習班之意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