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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454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函詢有關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等規定舉發處罰疑義

主旨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函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函為汽車號牌因案註銷、吊扣、吊銷而不繳交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識其牌號或號牌為他物遮蔽,倘非行駛中被警查獲,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等規定舉發處罰疑義乙案,所詢行為態樣究為「行駛」或「停車」,係屬事實認定,非涉法律適用疑義,請就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請 查照。說 明: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交路字第○九二○○五七七一二號函。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200454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發布,要旨:函詢有關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等規定舉發處罰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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