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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50382 號
要旨
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辦竣禁止處分登記之建物,承攬人得否單獨申辦法定抵押權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已辦竣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辦竣禁止處分登記之建物,承攬人得否持憑公證之承攬房屋修繕工程合約書,單獨申辦法定抵押權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二○○一八七八九號函。
二、有關本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律字第○九一○○三一○六六號函釋內容,補充意見如下:按民法第五百十三條法定抵押權登記之性質,究為生效要件說或對抗要件說,學說上容有爭執,惟本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債權部分)第一○二三次會議決議,採登記為法定抵押權之生效要件,故此部分仍維持本部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法八十九律字第○○一四三八號函之意見,惟實務上究採何說,最終見解仍應以法院之裁判為準。至於本件承攬人欲持憑公證之承攬方屋修繕工程合約書,單獨申辦法定抵押權之登記,該法定抵押權已否成立(不動產或重大修繕完成時)?或僅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請 貴部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三、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黃○○、(○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二三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