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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12254 號
要旨
聲請調解分割共有土地疑義案
主旨
關於彰化縣政府請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否拒絕受理聲請人以「協議分割將遭地政機關查報違建或處以罰鍰」為由,聲請調解分割共有土地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內授中民字第○九三○○○二五四三號書函轉來 貴府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府民族字第○九三○○三七四八○號函辦理。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左列調解事項:一、民事事件。----。」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觀之,當事人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聲請民事調解,應以具有民事爭議事項為要件。本件依內政部函轉該府說明二略以,依彰化市公所函文所述,有關無爭執之共有土地分割案,未依協議分割方式辦理,卻聲請調解,係因聲請調解標的之共有土地上有違建,乃利用調解委員會之功能,以達到規避建物遭查報或受罰之目的。準此,如當事人聲請調解之標的,並無爭執,僅為規避建物遭查報或受罰之目的,而聲請調解請求作成調解書,調解委員會應不予受理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