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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50868 號
要旨
遺囑執行人領取徵收補償費疑義
主旨
關於遺囑執行人領取徵收補償費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2 年 12 月 13 日台內地字第 0930016060 號函。
二、按「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民法第 121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準此,遺產如與遺囑有關係者,為實現遺囑之內容,繼承人應將有關係之遺產,交由遺囑執行人管理(參照戴炎輝、戴東雄合著,繼承法,第 296 頁至 297 頁;最高法院 92年度臺上字第 607 號及 91 年度臺上字第 786 號等裁判)。本件遺囑執行人領取徵收補償費是否為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應視該徵收補償費是否與遺囑有關而予認定。至於遺囑之真偽有爭執時,宜循司法救濟途徑解決。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