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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23924 號
要旨
關於耕地繼承登記日期及分割法令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雲林縣政府函為該縣斗六市○○○段○○○及○○○地號等 2 筆耕地,其繼承登記日期及分割法令適用疑義乙案,貴部認定本案土地依最高法院 40 年臺上字第 1001 號判例意旨,應屬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申請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之適用,本部敬表同意。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部 94 年 6 月 20 日台內地字第 0940069519 號函。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