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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30690 號
要旨
關於土地移轉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屏東縣枋寮地區農會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屏東縣○○鄉○○○○○地號土地之移轉登記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8 月 5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400497291 號函。二、按「本準則所稱爭議資產指帳列信用部且於信用部成立前取得之股票(份)、債券及營業所必需之不動產。」、「依前條所定之爭議資產,應無償轉回農、漁會。」分別為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4 條第 1 項所明定,而上開規定係依據農業金融法第 59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其相關規範尚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3 條、農漁會信用部財產劃分原則等規定。本件屏東縣○○縣○○鄉○○○○○地號土地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91 年間檢具證明文件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依案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之會議紀錄,該筆土地係屬上開規定之爭議資產,並經臺灣土地銀行於會議中同意移轉。準此,本件臺灣土地銀行自得申辦返還土地所有權予屏東縣枋寮地區農會,至於登記原因究屬「回復所有權登記」或「所有權移轉登記」,因係屬登記實務問題,宜由 貴部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