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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33070 號
要旨
關於使用持分土地處理方式案
主旨
關於 貴部陸軍總司令部大漢營區使用游○○君持分土地處理方式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8 月 23 日昌易字第 0940009245 號函。
二、有關本件徵收效力是否不及於游○○君之所有權疑義乙節,按本件案內土地 41 年間究係「徵收」或「價購」之爭議(含游○○君之持分土地),目前 貴部尚在行政訴訟救濟當中,準此,是否為徵收?尚有疑義。又游○○君是否善意取得土地所有權乙節,經最高法院 88年 9 月 23 日以 88 年度台上字第 2177 號判決在案(如未提再審,應屬確定),該判決亦指出「被上訴人游○○向吳○○等人買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當時,登記簿上既明載所有權人為吳○○等人,且無公用徵收之註記,則被上訴人游○○因信賴現存之登記,而為取得權利之新登記,依法即有絕對效力,依上訴說明,不容上訴人以已完成徵收程序中華民國為真正權利人對抗被上訴人游○○。…」等語,即表明該土地即使符合徵收程序,亦無法對抗善意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人。另本件 貴部所提相關疑義,亦經司法院秘書長 94 年 8 月 9日以秘台廳民一字第 0940015574 號函表示,如認個案事實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依法律規定之程序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正本
國防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