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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03146 號
要旨
戰地政務期間,涉賭遭管訓民眾得否適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疑義
主旨
關於 貴府函轉金沙鎮民代表會提案建議「戰地政務期間,因涉賭遭管訓民眾,建議政府編列預算比照冤獄補償標準發給撫問金」,是否有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內政部 95 年 1 月 16 日台內民字第 0950003309 號函轉來 貴府 94 年 12 月 6 日府民兵字第 0940062073 號函辦理。
二、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立法旨意,係為回復戒嚴時期人民因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等罪受損之權利,所詢戰地政務期間,因涉賭遭管訓民眾請求發給撫問金一案,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請求回復權利之要件不合,尚難依該條例給予補償。
正本
金門縣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