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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081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進口酒品是否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進口「○○BEER」酒品是否屬於「菸酒管理法」所定義「不符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之酒」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本部調查局 95 年 2 月 21 日調緝貳字第 09500072240 號函辦理,兼負貴署 95 年 2 月 9 日台庫五字第 09503013130 號函副本。

二、按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一、第一級……。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 2)。……」,該條例附表 2 項目第 155 項: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 、THCs)【包括其異構物及立體化學變體,如以大麻成熟莖及種子所製成之製品中含四氫大麻酚不得超過 10ug/g (10ppm )】。本件經本部調查局酒品檢驗結果含四氫大麻酚(THC )成份含量 0.00752ug/g,低於 10ug/g (10ppm )因含量低於上開標準,雖是由大麻花而非大麻成熟莖及種子所淬取,惟如欲自其中淬取四氫大麻酚(THC ),就經濟上已失其效益;技術上亦有相當困難度,且對人體之危害相對輕微,應不在上開法條立法意旨所規範之列。

正本

財政部國庫署

副本

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500081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9 日發布,要旨:進口酒品是否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疑義乙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