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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16263 號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不予許可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原則
主旨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曾有未經許可入境紀錄,已依停留規定管制一定期間後,核准團聚入境,惟尚未達依親居留之管制年限,不予許可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有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95 年 4 月 19 日警署境字第 0952006209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之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本法第 1 條、第 2 條立法說明參照),即須具「裁罰性」及「不利處分」兩項要件。本件有關現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19條所定不予許可入境之規定或「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14 條所定不予許可依親居留之規定,應僅係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消極條件規定,應非屬具非難性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