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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27133 號
要旨
關於竊電行為依電業法追償是否仍得依其他規定追償疑義
主旨
關於竊電行為依電業法追償,是否仍得依其他法律規定追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5 年 7 月 10 日能電字第 09500107940 號函。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 1 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 2 項)。」民法第 184 條定有明文。依上開條文規定,一般侵權行為可區分為 3 個類型(王澤鑑著,侵權行為法第 1 冊,第 78 頁參照):(一)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其客觀構成要件有,須有具備違法性之侵害行為、所侵害之客體須為權利、須有損害發生、損害與行為間須有因果關係;主觀構成要件有,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人有責任能力。(二)第 184 條第1 項後段:其客觀構成要件有,須為背於善良風俗之侵害行為、所侵害之客體可為權利或利益、須有損害發生、損害與行為間須有因果關係;主觀構成要件有,行為人須係故意為之、行為人有責任能力。(三)第 184 條第 2 項:其客觀構成要件有,須有具備違法性之侵害行為、該侵害行為須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所侵害之客體可為權利或利益、須有損害發生、損害與行為間須有因果關係;主觀構成要件有,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人有責任能力。準此,本件來函所指竊電行為,除依電業法第 73 條規定行使追償請求權外,如仍有其他損害而符合上開各類型之一之構成要件者,自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惟此涉具體個案事實之判斷,宜請貴局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正本
經濟部能源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