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34616 號
要旨
有關銀行得否經營交易平台產品疑義
主旨
貴會再次函詢關於○○銀行申請辦理「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產品,是否牴觸民法第 709 條之 2 第 1 項之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5 年 9 月 4 日金管銀(六)字第 09500381910 號函。
二、按旨揭「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以下簡稱交易平台)產品,依來函所附「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約定書」(以下簡稱約定書)之契約約款觀之,所稱「資金競標組合」如本部 95 年 6 月 23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22584 號函說明三分析,其性質實質上仍為民法上所稱之合會。是以,參加「資金競標組合」之成員資格仍受民法第 709條之 2 之限制。又依約定書第 10 條約定之受讓權利人(契約承擔人)亦同。至於○○商業銀行雖該交易平台,而其本身並非「資金競標組合」之會首及會員,應無民法第 709 條之 2 之問題。合先敘明。
三、有關銀行得否經營交易平台產品,宜由 貴會依銀行法及其他相關金融法規審酌之。另約定書中有關約定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交易手續費、額度管理費之計算、費用負擔、價金存款扣抵、額度核准調整、作業委外處理及債權轉讓等約款,是否公平合理?有無牴觸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建請徵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意見為宜。
正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