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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346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銀行得否經營交易平台產品疑義

主旨

貴會再次函詢關於○○銀行申請辦理「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產品,是否牴觸民法第 709 條之 2 第 1 項之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 95 年 9 月 4 日金管銀(六)字第 09500381910 號函。

二、按旨揭「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以下簡稱交易平台)產品,依來函所附「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約定書」(以下簡稱約定書)之契約約款觀之,所稱「資金競標組合」如本部 95 年 6 月 23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22584 號函說明三分析,其性質實質上仍為民法上所稱之合會。是以,參加「資金競標組合」之成員資格仍受民法第 709條之 2 之限制。又依約定書第 10 條約定之受讓權利人(契約承擔人)亦同。至於○○商業銀行雖該交易平台,而其本身並非「資金競標組合」之會首及會員,應無民法第 709 條之 2 之問題。合先敘明。

三、有關銀行得否經營交易平台產品,宜由 貴會依銀行法及其他相關金融法規審酌之。另約定書中有關約定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交易手續費、額度管理費之計算、費用負擔、價金存款扣抵、額度核准調整、作業委外處理及債權轉讓等約款,是否公平合理?有無牴觸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建請徵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意見為宜。

正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500346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0 日發布,要旨:有關銀行得否經營交易平台產品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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