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函詢勞退條例實施後,公務機構之勞工適用勞退新制者,其服兵役年資如何併計年資及退休金疑義
主旨
關於函詢「勞退條例實施後,公務機構之勞工(含公營事業勞工及公務機關技工、工友、駕駛人)適用勞退新制者,其服兵役年資如何併計年資及退休金」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95 年 9 月 15 日勞動 4 字第 0950066228 號函。 二、查司法院釋字第 455 號解釋文:「國家對於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其意旨係在解釋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其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年資應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準此,公務機構之「勞工」(公營事業勞工及公務機關技工、工友、駕駛人)既為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退條例之對象,應與釋字 455 號解釋之意旨無涉。
正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