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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376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違反畜牧法第 29 條及第 32 條規定其裁處之適用疑義

主旨

有關違反畜牧法第 29 條及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裁處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規定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 95 年 9 月 26 日高市府建三字第 0950048095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又第 18條第 3 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上開規定所稱「本法規定減輕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包括本法第 8 條規定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本法第 8 條規定所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是以,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違法性認識),應無本法第 8 條但書適用之餘地。

四、末按畜牧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或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本件違法行為人是否不知法規,宜由裁處機關本於權責調查之;又如行為人確時不知法規,且經裁處罰機關按情節,減輕處罰者,依說明一所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額之三分之一。簡言之,應於新台幣 3 萬 3 千 3 百 33 元以上 16 萬 6 千 6 百 66 元以下處罰之。

正本

高雄市政府

副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兼復 貴局 95 年 10 月 2 日防檢六字第 0951429156 號函)、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500376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發布,要旨:有關違反畜牧法第 29 條及第 32 條規定其裁處之適用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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