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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428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關於法務部 94 年 3 月 18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09072 號函釋疑義

主旨

關於本部 94 年 3 月 18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09072 號函釋之疑義,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11 月 3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50721297 號書函。

二、本部旨揭函釋係針對 貴部就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第 11點擬增列之第 10 款規定,建議酌作文字修正為:「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公同共有人得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時,其優先購買權之範圍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比率計算之。公同共有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定之;法律未規定或契約未約定者,其比率視為不明,應推定為均等。」合先敘明。次按,祭祀公業派下之房份對祭祀公業之財產而言,除規約另有規定外,為潛在的應有部分(本部 82 年 11 月 5 日法律決字第 24057號函參照),是主張優先購買權人如得依房份計算其潛在應有部分者,似難認係比率不明。前揭條文既為 貴部所增訂,有關推定為「均等」,究以「房份」計算或以「派下員人數計算」之疑義,宜由 貴部自行認定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500428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0 日發布,要旨:關於法務部 94 年 3 月 18 日法律決字第 094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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