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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474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無主墳墓起掘遷葬之疑義

主旨

有關公有土地遭濫葬無主墳墓可否由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墓政主管機關公告三個月確認後,轉交土地管理機關逕行僱工起掘遷葬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12 月 7 日台內民字第 0950187937 號函。

二、按殯葬管理條例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對其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法條已明定無主墳墓起掘遷葬之主管機關,該管主管機關如將無主墳墓起掘遷葬之事宜轉交土地管理機關代為處理,除土地管理機關同意代為處理外,應有法規依據始得為之。

三、次按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本條係有關可替代為義務之執行規定,以依法負有可替代行為義務之義務人存在為前提,本件係有關無主墳墓起掘遷葬之疑義,既為無主墳墓,殯葬管理條例第 27 條亦未另定負起掘遷葬義務之義務人,依上所述,自無行政執行法第29 條之適用,併予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500474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1 日發布,要旨:有關無主墳墓起掘遷葬之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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