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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48311 號
要旨
有關調解委員會依規定通知他造調解期日函內,將調解申請書繕本一併送達他造,致洩漏申請人相關資料疑義
主旨
貴府函詢有關調解委員會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通知他造調解期日函內,將調解申請書繕本一併送達他造,致洩漏申請人相關資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府 95 年 12 月 13 日府法執字第 0950262131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以下簡稱調解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前項由當事人聲請者,調解委員會並應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查此規定之意旨僅係使他造知悉聲請調解之當事人及事實,至與此無關之其它資料,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簽名等內容,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如無必要宜視情形予以隱去後,再將繕本送達他造。
三、另來函說明三前段所詢得否不需另付繕本乙節,按調解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前段既已明文規定,調解委員會應將繕本送達他造,則調解委員會仍應依規定送達繕本,惟得視情形隱去若干資訊;又為使調解委員會確認當事人身分,申請書仍宜載明申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妥。
正本
臺中市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