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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字第 0940020840 號
要旨
有關同一檔卷內不同保密期限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之疑義
主旨
有關同一檔卷內不同保密期限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之疑義函請釋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 94 年 5 月 27 日 (094) 秘台政字第 0941700193號函。
二、針對所提疑問,本部意見如下:
(一) 查國家機密保護法 (以下稱本法) 第 17 條規定:「不同等級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旨在規範國家機密之維護事項,如有不同等級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時,應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採取相應之維護措施,例如國家機密在機關外之傳遞方式,屬於「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必要時得派武裝人員或便衣人員護送。屬於「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或以外交郵袋或雙掛號函件傳遞 (本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如「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與「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時,其傳遞應採「絕對機密」或「極機密」之方式,換言之,即不得以外交郵袋或雙掛號函件方式為之。至同一檔卷內合併使用或處理之國家機密,其機密等級仍為原核定之等級,並未實際發生變更機密等級之效果,是同一檔卷內不同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其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自應視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不同,分別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10 條、第 11 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及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 74 點、第 75 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或解密事宜。
(二) 至若同一檔卷內為同一國家機密事項者,係同一性質案件歸於同一檔卷內,例如某軍事武器系統採購案,經依本法核定其機密等級者,其規格需求、採購過程、履約、驗收及付款等相關文書檔案資料均為同一機密等級,自非本法第 17 條所定合併使用或處理之情形,併予敘明。
正本
監察院秘書長
副本
本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