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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決字第 09211154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台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暨各課課長是否需申報財產之疑義

主旨

有關 貴府交通局局長暨各課課長是否需申報財產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本部政風司案陳 貴室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南市政行字第○九二○二三一九號函辦理。

二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之「營建人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係指「建設、工務等機關或單位辦理建築管理業務之人員」。以來文所附貴府交通局轄下之運輸規劃課、交通工程課、交通管理課、觀光發展課之業務職掌概況觀之,其職掌業務似均非屬上揭所指建築管理業務,依現行法律,其業務主管應毋庸申報財產。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之公職人員須申報財產者,限於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是貴府交通局,既非有獨立預算編制之機關,而係市府內部單位之建制,則貴府交通局局長即非機關首長,自毋庸申報財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決字第 09211154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1 日發布,要旨:有關台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暨各課課長是否需申報財產之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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