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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決字第 0951102031 號
要旨
有關警察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人員職務異動後是否仍需辦理就(到)職申報疑義
主旨
有關貴府警察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人員職務異動後,是否仍需辦理就(到)職申報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94 年 2 月 6 日北市政三字第 09530143500 號函。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3 項「公職人原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故須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如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亦有變動者,即應依規定辦理到職申報。
三、查貴府警察局政風室甫於 95 年 1 月間成立,原屬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受理之財產申報資料,因機關組織調整而移交貴府警察局政風室,故貴府警察局所屬應申報財產人員職務未異動者,其申報作為不受影響。但若貴府警察局所屬應申報財產人員,因騎職務有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亦有變動者,依上開規定即應一律在就(到)職 3 個月內辦理異動申報,縱使當年度已數次異動者亦同。惟當年度已辦理異動申報者,即可毋庸於年底時辦理定期申報,併附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