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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決字第 09511135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財產申報義務人疑義

主旨

有關 貴府消防局秘書室總務股股長是否為財產申報義務人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 95 年 8 月 16 日高市政二字第 0950008367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稱之採購主管人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4、5 項,係指辦理採購業務,且依機關組織法規所置並領有主管加給之人員。準此, 貴府消防局秘書室總務股股長如未辦理採購業務,縱領有主管加給,仍非屬應申報財產人員。至實際兼辦採購業務之法制秘書,若未領取主管職務加給,與前揭規定有間,自毋須申報財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決字第 09511135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3 日發布,要旨:有關財產申報義務人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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