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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決字第 09511191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95 年度公職人員財產應於期限內完成申報作業

主旨

95 年度公職人員財產定期申報期間自 95 年 11 月 1 日起迄 95 年 12 月 31 日止,請各機關公職財產申報人員依限確實申報,以免逾期受罰,請 查照。

說明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辦理。

正本

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

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本部政風司第四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決字第 09511191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7 日發布,要旨:95 年度公職人員財產應於期限內完成申報作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