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決字第 096000163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警察局分局組長應否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財產申報疑義

主旨

有關貴部詢問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第四組組長應否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財產申報疑義,復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6 年 1 月 9 日台內政風字第 0950206466 號函。

二、按警政之縣(市)級以上政府主管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而所謂警政,係指從事警察業務之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項第 11 款、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次按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發佈警察命令;二、違警處分;三、協助偵查犯罪;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五、行政執行;六、使用警械;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又內政部警政署設有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戶口組、安檢組、外事組、民防組、交通組、經濟組、後勤組、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分別掌理該署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其中「保安組」之工作職掌包含春安工作、義勇警察編組、訓練、管理、運用之規劃;而「安檢組」之工作範圍包括大陸偷渡犯查緝工作之規劃事項;至「民防組」之工作項目則涵蓋民防團隊編組之規劃、教育訓練、演習規劃等,警察法第 9 條、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第 3 條、第 5 條、第 8 條、第 10 條各有明文規定。揆諸上開法條,應得推論保安、安檢、民防等工作,係屬警察行使職權之範圍無疑。

三、本件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第四組組長之業務職掌範圍,既涵括前開民防、保安及安檢等任務,則其所從事之工作即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稱之警政工作,倘復領有主管加給,自應依法申報財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決字第 096000163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4 日發布,要旨:有關警察局分局組長應否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財產申報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