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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決字第 09611015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不動產筆數計算疑義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不動產筆數計算方式疑義,詳如說明,敬請查照。說 明:一、依據貴處 96 年 1 月 26 日處政二字第 09600024201 號函辦理。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目的係為端正政風且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並藉令易滋弊端之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之方式,除嚇阻公職人員從事不法行為外,亦提供民眾檢視公職人員財產之機會。本部於 89 年3 月 28 日所發布法 89 政字第 006776 號函釋,雖建請針對司法人員財產申報不動產增加逾兩筆,及存款增加逾新台幣 2 百萬元以上者,應責由受理申報財產機關主動依職權進行實質審核,其最終目的係欲查核司法人員是否曾藉職務上之機會、方法及權力,涉犯貪瀆不法情節。來文所提:(一)1 地號土地,及同地號土地上不同建號之房屋、附屬建物、停車場;(二)於同一年度購置並出售不動產等兩情形,是否該當本部前開函釋所稱「不動產增加逾兩筆,應由受理申報機關主動依職權進行實質審核」之情況;按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且民眾購買房屋時,衡諸常情均會一併購入附屬建物、停車場及坐落之土地,以利使用,進而此種情形應非上開函釋所謂不動產增加逾兩筆之態樣;又公職人員於同一年度購置並出售不動產各 1筆,倘無其他事證顯示該公職人員涉有貪污枉法情事,同一年度不動產增減數應予相互抵扣,是亦非屬前揭函釋所稱不動產增加逾兩筆之情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決字第 09611015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6 日發布,要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不動產筆數計算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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