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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決字第 092080509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擔任候補法官後復經律師高考及格,得免律師職前訓練

主旨

台端函詢擔任候補法官後,復經本 (九十二) 年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台端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信函。

二 按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僅係就律師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法官、檢察官加以定義,而未就同法第七條加以規範;是以,律師法第七條規定之法官、檢察官,並未將候補法官、檢察官排除於外,本部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法檢字第○九二○○一六七三八號函可資參照。因此,台端所詢經本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訓練及格,經分發擔任候補法官後,復經律師高考及格,得免律師職前訓練,即得向法院登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決字第 092080509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發布,要旨:擔任候補法官後復經律師高考及格,得免律師職前訓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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