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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100053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為因應刑事訴訟法之修正各檢察署檢察長應落實舉證責任

主旨

為因應刑事訴訟法之修正,請各檢察署檢察長注意督導所屬檢察官依據證據審慎起訴,落實舉證責任,有關檢察官實行公訴之事宜,並請依說明二之方式辦理,請照辦。

說明

一 頃據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九一) 秘台廳刑一字第○三六六六號函以:刑事訴訟法業經修正,為落實新法之立法本旨,該院已要求所屬各一、二審法院,主動與轄區各檢察署,就檢察官全程到庭實行公訴所需人力進行協商,並請本部轉知所屬各檢察機關,積極從事規劃,儘速完成人員配置,俾檢察官得以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二 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之實施,涉及整體檢察官人力及業務負荷,因目前檢察官員額仍有不足,尚無法全面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制,惟為因應刑事訴訟法之修正,除本部已指定之台北、士林、苗栗三地檢署,仍應繼續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外,其他各檢察署對於本部指定之重大刑事案件或經檢察長指定之社會矚目案件,應依本部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法八十八檢字第○○二三一四號函、「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之規定,切實由檢察官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並得參考上開三地檢署之模式,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進行詢問、詰問,且確實論告,以落實舉證責任。邇後本部將視整體檢察官人力改善狀況、各檢察署業務負荷情形及法院是否實施集中審理制等因素,逐步檢討是否擴增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之重大刑事案件範圍,及增加指定辦理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施公訴之地檢署。

附件 一:司法院秘書長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九一) 秘台廳刑一字第○三六六六號主 旨:為因應刑事訴訟法之修正,敬請轉知 貴屬檢察機關,儘速完成檢察官之人力規劃,俾檢察官得以全程到庭實行公訴,落實刑事訴訟法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等修正案業經立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三讀通過,俟 總統公布後,即將施行。為落實新法之立法本旨,有賴法院與檢察署雙方全力規劃相關人力配置事宜,以利新制施行。

二 本院前已通函所屬各一、二審法院,主動與轄區各檢察署,就檢察官全程到庭實行公訴所需之人力進行協商。惟仍請 貴部協力轉知所屬檢察機關,請積極從事規劃,儘速完成人員配置,俾檢察官得以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以保障人權,並實現程序之公平正義。

附件 二:法務部函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法八十八檢字第○○二三一四號主 旨:本部為落實檢察官對重大刑事案件之全程蒞庭,請貴署暨所屬各一、二審檢察署檢察官,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就說明一所列之重大刑事案件,實施全程蒞庭。並請各檢察機關檢察長確實督導、落實執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下列重大刑事案件,各一、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應實施全程蒞庭,一審並以原起訴檢察官親自蒞庭為原則。

(一) 強姦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案件。

(二)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

(三) 擄人勒贖故意殺害被害人案件。

(四) 強劫故意殺被害人案件。

(五) 強劫強制性交既遂案件。

(六)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製造、販賣、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子彈、炸彈、爆裂物之案件。

(七) 販賣、運輸、製造一級毒品達一公斤以上之案件。

(八) 重大殺人既遂案件。

(九) 經所屬上級法院檢察署指定或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指定之重大貪瀆、經濟犯罪或其他社會矚目之案件。

二 右開案件以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罪名為準;送併辦之案件,以簽請併辦時所載送併案件之罪名為準。應全程蒞庭之案件應逐案登簿,並將起訴書留存,以備查考。

三 全程蒞庭案件應確實與院方事前連繫,以確保蒞庭通知能提前送達。各檢察署並應設計全程蒞庭管考單,以一案一單方式,由蒞庭檢察官自行登記逐次蒞庭之起迄時間及所蒞法庭號數,並於該案審結後,送研考及統計單位核給辦案成績。

四 本部將修改「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之規定,以加分方式鼓勵檢察官全程蒞庭。

五 右開全程蒞庭之考核及績效評比,已列入「法務部提昇檢調機關公信力既親民形象方案」修正、施行。

附件 三: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八九) 院賓文廉字第八七五八號主 旨:檢送「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一份,請 查照。

說明

前開要點業經報奉司法院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八九) 院台廳刑一字第一三三○八號函、法務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八十九檢決字第○二一八八三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附件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司法院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八九) 院台廳刑一字第一三三○八號函准予備查法務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八十九檢決字第○二一八八三號函准予備查一 為提昇檢察官到庭功能,尤其為加強檢察官對重大貪瀆、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重大刑案及其他社會矚目案件之全程到庭,以落實檢察官實行公訴,特訂定本要點。

二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案件,經通知法院預備全程到庭者,該案件於地方法院審理時,原則上由原起訴檢察官全程到庭,但已實施專責到庭之檢察署由專責到庭之檢察官全程到庭。書記官應於起訴送審前依檢察官指示先行影印重要相關卷宗證物,及留存起訴書乙份以備檢察官日後到庭使用。送審案件卷面上並應加蓋「本件全程到庭」戳記。

三 法院對於並述全程到庭案件,於審判期日前之調查證據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將訊問之日、時、處所預行通知檢察官。

四 檢察官於接獲前開法院之通知後,如無法親自到庭時,應即報請檢察長指定其他檢察官或接辦檢察官按期到庭,並即時通知法院。

五 法院就被告、辯護人、輔佐人所提之證據文書、證物,如認有必要時,得於開庭期日前通知檢察官。行搜索、扣押、勘驗時,於相當期日前將其日、時、處所通知檢察官。 (將對於證據文書之通知,與行搜索、扣押、勘驗之通知分別處理)六 檢察官為準備到庭,認有向法院調卷必要時,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或審判日期五日前,貴由書記官填具調卷單向法院調卷,並得影印留存。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應於翌日將卷宗歸還,俾利法官準備開庭或供辯護人閱卷。

七 檢察官於審判期日到庭陳述起訴要旨時,應擇要朗讀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包括被告、實施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構成要件及起訴法條等事項。

八 審判長於訊問證人或鑑定人時,應給予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直接詰問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機會,其詰問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九 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除應提示物證或書證令被告辨認、閱覽外,亦應讓辯護人及檢察官有辨認及閱覽之機會。每調查一證據完畢,並應詢問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有無意見。

一○ 檢察官於論告時,應就起訴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及法律之適用,充分論述,並就刑之量定具體表達意見,法院宜就檢察官之求刑為適當之裁量。

一一 檢察官於到庭實行公訴時,如欲變更原起訴法條或起訴事實之範圍,應具體說明變更之範圍及其理由。如認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而有撤回起訴必要時,亦應依刑事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項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撤回起訴。

一二 檢察官就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或所犯法條為追加、變更時,法院應即告知被告或辯護人,以利其防禦。法院就檢察官起訴之法條認為可能變更時,得告知檢察官。如係另有裁判上一罪之案件併案審理時,並應將併辦案件之犯罪事實或其要旨告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

一三 前開規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全程到庭者,準用之。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全程到庭之案件,於上訴後,認須全程到庭者,應通知法院。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全程到庭之案件,於上訴後,認須全程到庭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09100053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2 月 28 日發布,要旨:為因應刑事訴訟法之修正各檢察署檢察長應落實舉證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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