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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408029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擔任薦任職軍法官未滿六年,惟經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

主旨

台端向本部函詢擔任薦任職軍法官未滿六年,惟經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是否仍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 94 年 4 月 12 日聲請書。

二、按律師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4 款係規定,未通過律師考試,而具備「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 6 年以上者」,得透過檢覈程序取得律師資格。同法第 7 條第 2 項但書則係規定,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軍法官之律師無庸完成律師職前訓練,即得向法院聲請登錄;惟並未如律師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4款明文限制軍法官之任職年資。準此,於經律師高考及格,且完成軍法官訓練後,由國防部分發任用擔任軍法官者,得免律師職前訓練,即得向法院聲請登錄,並不以須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 6 年以上為限。

正本

梁○○君

副本

司法院秘書長、本部資訊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檢察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09408029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7 日發布,要旨:擔任薦任職軍法官未滿六年,惟經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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