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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408054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公告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之申請書格式、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之最低薪資數額、及委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申請案件審查費之徵收等事項

主旨

公告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之申請書格式、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之最低薪資數額、及委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申請案件審查費之徵收等事項。

依 據:一、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七條。

二、規費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有關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應填具「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及「受聘僱外國人名冊」二份如附表。

二、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最低薪資數額,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新公告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會 94年 11 月 9 日勞職規字第 0940506372 號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目前不得低於新臺幣 47,971 元整。)

三、法務部原辦理徵收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申請案件審查費之事宜,自即日起依規定委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 (繳費方式:1、利用郵政劃撥,劃撥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2、至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收費櫃台現場繳交)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法務部檢察司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30 號 電話:(02) 23619517)。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法檢字第 10104154560 號公告,自民國 101 年 6 月 14 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09408054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發布,要旨:公告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之申請書格式、外國人受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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