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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0960039956 號
要旨
律師應否主動舉發委任人以外之他人之罪嫌情事相關疑義
主旨
貴律師因業務上知悉委任人以外之他人涉有重大犯罪嫌疑,究應保守該秘密或向檢調機關舉發之相關疑義,函請本部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律師 96 年 10 月 12 日溪賢字第 96101200104 號函。
二、按律師之辯護活動,對法院復有真實之義務,對委任人則負有忠實之義務;至對於委任人以外之人,即無任何義務負擔。蓋律師與委任人以外之人間並無存有信賴關係,故無須對其負有保密義務。
三、又律師固對於委任人以外之人並無負有保密之義務,惟查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亦未明定律師對委任人以外之人犯罪,應負有積極舉發犯罪之義務。是律師是否應向偵查權之機關舉發犯罪,係律師得自行選擇之決定;惟於具體個案上,律師如欲舉發因業務上知悉委任人以外之人涉有重大犯罪嫌疑時,似亦應注意是否有損及委任人相關權益,而有悖於律師應負之忠實義務。
四、至所詢刑法第三百十六條所謂之「他人」,是否以委任人本人為限?因涉事實認定問題。故宜綜就具體個案據為審認之。
正本
胡○○律師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