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決字第 09600382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人在國外之通緝犯,如其欲返國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依法務部函示,其可於返國入境前,先具狀向通緝機關表明將返國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之意思

主旨

關於人在國外之通緝犯,欲返國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如何辦理自動歸案,以免於入境時即遭緝獲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96 年 9 月 28 日中律陸一字第 96340 號函。

二、依據中華民國 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5 條之規定,經通緝者須於9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始得依該條例減刑。惟通緝犯係自動歸案亦或遭緝獲,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人在國外之通緝犯,欲返國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可於返國入境前,先具狀向通緝機關表明將返國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之意思,以杜爭議。

正本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檢察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決字第 09600382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發布,要旨:有關人在國外之通緝犯,如其欲返國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