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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0910902971 號
要旨
各監院所員工消費合作社提撥之收容人「飲食補助費」修正名稱為「生活補助費」並擴大使用範圍
主旨
為使各矯正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提撥之收容人「飲食補助費」,得以實際發揮照顧收容人生活之美意,即日起修正名稱為「生活補助費」,並擴大使用範圍於下列收容人福利事項:「收容人飲食補助、生活設施改善補助、疾病醫療改善補助、貧困收容人生活補助、收容人文康活動補助、死亡撫恤金補助及攜帶入監子女生活補助」,各矯正機關應即將上揭修正名稱及使用範圍明訂於委辦契約書內,請 查照。
說明
兼復臺灣臺南監獄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南監合社字第○九一一七○○○一○號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毋庸轉行)、本部直屬各監院所校
副本
本部會計處、本部矯正司、本部矯正人員訓練所、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均請照辦)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法授矯字第 10805000130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