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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09209007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檢送「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及「監務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修正條文

主旨

檢送「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第二點及第十一點暨「監務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第五點條正修文各乙份,請 查照。

附件

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第二點及第十一點修正條文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就其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調查資料切實審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二 假釋審查委員會對假釋案件,應就管教小組及教化科之意見,受刑人在執行中之有關事項,並參酌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詳為審查,認為悛悔有據,始得決議辦理假釋。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法,取決於多數。

一一 報請假釋案件,應附送左列文件:

(一) 受刑人身分簿。

(二) 假釋報告表二份。

(三) 交付保護管束表二份。

(四) 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前項文件,應詳實填寫,不得遺漏。

附件

監務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第五點修正條文五 下列各款事項,應提交監務委員會會議決議。

(一) 受刑人之累進處遇事項。

(二) 有關作業契約之訂立事項。

(三) 重大修建工程事項。

(四) 專用款項之支出事項。

(五) 各科室間重要業務之協調事項。

(六) 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及監獄法令規定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之事項。

有關累進處遇之決議,人事、會計、統計及政風主管人員不參加表決。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法矯字第 1090301173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字第 09209007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0 日發布,要旨:檢送「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及「監務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修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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