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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決字第 09100423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理法第四條適用疑義

主旨

釋復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理法第四條適用疑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 復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自監總字第○九一○○○一七八七號函。

二 按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四條規定「受刑人返家探視,刑期未滿一年六月之受刑人以每二個月一次,一年六個月至五年未滿受刑人以每三個月一次,五年以上 (含無期徒刑) 受刑人以每四個月一次為限。」係准外役監受刑人若表現良好得依其宣告之刑期決定返家探視之次數,至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經縮短應執行之刑者,其累進處遇及假釋,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係就累進處遇及假釋而言,與辦理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規定不相關聯,故不得依據縮短後之刑期辦理返家探視。

三 至於外役監受刑人刑期在一年以下、或假釋後留監接續執行拘役、易服勞役者,是否適用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理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視其係依據何種法令遴選至外役監而定,若係依據外役監條例、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遴選者,即不得適用監外作業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決字第 09100423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10 月 31 日發布,要旨: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理法第四條適用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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