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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決字第 09209029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為防範意外事故發生加強收容人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電池管理

主旨

為加強收容人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電池管理,防範意外事故發生。現收容人持有使用一號電池之小型電器,應一律改候用三號電池。請照辦。

說明

一、奉 部長於本(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第九六一次部務會報第九號次指示應辦事項辦理。

二、機關對於收容人目前使用一號電池之小型電器,應即洽請廠商提供外接之三號電池匣(盒),以供收容人選購。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毋庸轉行),本部直屬各監院所校

副本

本部矯正人員訓練所、各看守所、三專設少年觀護所、矯正司各科(六份)、矯正司視察室(六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決字第 09209029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發布,要旨:為防範意外事故發生加強收容人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電池管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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