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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財字第 0961102203 號
要旨
稅捐稽徵處之副處長等職務是否應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疑義
主旨
有關貴府稅捐稽徵處之副處長、秘書及文書股股長等三職務是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財產申報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室 96 年 1 月 31 日政二字第 234 號函。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須申報財產,另依同條項第11 款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5 項之規定,所稱「稅務」業務主管人員須申報財產者,係指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一般行政事務以外之各該項業務之人員,且依機關組織法規所置並領有主管加給者始屬之。而依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所示,該處為一有獨立預算、編制之政府機關,依法辦理該市各項稅捐稽徵業務;依該組織規程第 3 條及該處職務說明書,副處長之官等、職等係薦任第九職等,其職權乃襄理處務,並於處長不能執行職務時代行或代理,是其既非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機關首長,又非實際掌理稅務業務事項之人員,應毋庸申報財產。至該處秘書,如其職權亦僅係督導綜理轄下各業務,並非實際掌理稅捐稽徵業務事項之人員,亦應毋庸申報財產。另該處行政室文書股股長,倘其業務執掌範圍僅限於公文文書管考等一般行政事務,未實際辦理稅捐稽徵業務,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亦無須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