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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09300109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4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有無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旨

法務部函報關於國家賠償事件有無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適用疑義,建請停止適用本院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台七十二法字第一六○七號函釋一案,業經同意停止適用,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係依據法務部九十三年三月二日法律字第○九三○七○○一一八號致本院秘書處函辦理,並已函復。

二、抄附本院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台七十二法字第一六○七號函。

附件

抄行政院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台七十二法字第一六○七號函

主旨

關於人民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財產受損害,經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理賠後,該公司得否代位請求國家賠償一案,請照釋示辦理。說 明:復七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七一府法三字第一五七五四一號函。

釋 示:依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是以國家賠償法以民法為補充法,保險法並非國家賠償法之補充法,自不發生代位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之問題。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民國 72 年 1 月 25 日(72)台法字第 1607號函,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法字第 09300109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4 月 05 日發布,要旨:關於國家賠償事件有無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適用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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