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09500819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已自中華民國95 年 2 月 8 日生效

主旨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已自中華民國95 年 2 月 8 日生效,茲檢送該要點 1 份,請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附件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

一、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要求本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 (以下簡稱政務人員) 辦理財產強制信託,以促進廉能施政,端正政治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政務人員之範圍,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財產,指政務人員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以下簡稱委託人) 之下列財產:

(一) 不動產。但不包括自擇房屋 (含基地) 一戶供自用者。

(二) 上市及上櫃股票。

三、委託人之財產,應於政務人員就職之日起三個月內,或本要點生效前已就職者,應自本要點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以下簡稱受託人) ,並為財產權之信託移轉;信託費用及其他相關規費,由委託人自行負擔。

四、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非由政務人員以文書、傳真或電子郵件載明擬管理、處分之標的、內容及方式通報本院政風室,不得指示受託人為管理、處分。

五、信託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除應依信託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指示,應附具已依前點規定辦理之聲明或文件。

(二) 受託人除前款規定外,非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繳納稅捐、規費或清償信託財產債務之必要,不得處分信託財產。

六、政務人員應於財產完成信託後,將信託契約 (含附件) 影本一份送交本院政風室存查;本院政風室應將政務人員依第四點規定通報情形,定期彙陳。

七、政務人員除依本要點辦理財產強制信託外,仍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財產申報事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法字第 09500819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3 日發布,要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已自中華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