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規字第 0940090484 號
要旨
各機關對於所主管之法規訂有施行期限者,於施行期滿當然廢止所為之公告,應刊登行政院公報
主旨
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並維護人民權益,各機關對於所主管之法規訂有施行期限者,於施行期滿當然廢止所為之公告,自即日起,應刊登行政院公報,請查照。
說明
本 (94) 年 1 月 1 日開始發行之新制行政院公報,對於刊登行政院公報之內容已有律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該公告原非屬行政院公報所列舉之刊登內容,因與民眾之權益息息相關,仍應刊登行政院公報,使民眾有所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