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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市府法秘字第 0930042669 號
要旨
高雄市政府法制作業補充規定
主旨
函頒本府法制作業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業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在案,公文將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採橫式書寫。法制作業亦應配合橫式書寫以求統一,為使法制作業儘速配合公文橫式規定,自即日起各機關提送本府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行政規則案件,均應依橫行格式書寫 (附參考範例,如附件) ,並應將相關法規 (如法源依據等) 條文及參考資料一併附送,以利審議。送請市議會審議或查照之法案亦同。
二、另依行政院訂定之「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規定,直轄市政府將自治法規報行政院核定或備查時,應同時檢附總說明及逐條說明條文對照表。送請市議會查照之自治規則亦同。
三、各機關法案研訂完成後,請儘速送法制局提本府法規委員會審議,避免於市議會開議前匆忙提送,俾有充裕時間周全審議,以確保立法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