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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彰監衛字第 2227 號
要旨
為縮短肺結核病犯移監作業時程,及早加以治療,建請各監獄配合處理意見
主旨
本監附設病監專收容各獄患肺結核病受刑人,為縮短病犯移監作業時程,及早加以治療,擬建請各監獄有應移送本監治療必要之肺結核受刑人,檢具當地結核病防治院(所)或公立醫院診斷證明,使用X光片,造具名冊,逕送本監,由本監特約專業醫師審核後,擬具處理意見報請 鈞部核定,請 鑒核。
說明
結核病受刑人治療期間會有副作用出現,需要隨時監測血液生化、痰之檢驗及胸部X光檢查,以瞭解其病情之變化,適時給予有效之藥物,本監醫療中心藥物齊全,可讓病犯得到良好之照顧(如未有因拖延而未有要給藥治療至產生抗藥性肺結核病,其療程需延長)。前各監獄有應移送本監治療必要之肺結核病受刑人時,均先檢具相關資料,報請 鈞部核定,再由鈞部行文本監待鑑定後,擬具處理意見報請核示,所需等待移監時程較長,致影響效果。
正本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