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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彰監衛字第 222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為縮短肺結核病犯移監作業時程,及早加以治療,建請各監獄配合處理意見

主旨

本監附設病監專收容各獄患肺結核病受刑人,為縮短病犯移監作業時程,及早加以治療,擬建請各監獄有應移送本監治療必要之肺結核受刑人,檢具當地結核病防治院(所)或公立醫院診斷證明,使用X光片,造具名冊,逕送本監,由本監特約專業醫師審核後,擬具處理意見報請 鈞部核定,請 鑒核。

說明

結核病受刑人治療期間會有副作用出現,需要隨時監測血液生化、痰之檢驗及胸部X光檢查,以瞭解其病情之變化,適時給予有效之藥物,本監醫療中心藥物齊全,可讓病犯得到良好之照顧(如未有因拖延而未有要給藥治療至產生抗藥性肺結核病,其療程需延長)。前各監獄有應移送本監治療必要之肺結核病受刑人時,均先檢具相關資料,報請 鈞部核定,再由鈞部行文本監待鑑定後,擬具處理意見報請核示,所需等待移監時程較長,致影響效果。

正本

法務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彰監衛字第 222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5 月 14 日發布,要旨:為縮短肺結核病犯移監作業時程,及早加以治療,建請各監獄配合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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