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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0920008684 號
要旨
具幕僚性質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指示撰擬之簽或代上級機關撰擬公文歸檔釋疑
主旨
關於具幕僚性質之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所撰擬之簽或代上級機關撰擬之函及公告等公文,其案件辦畢歸檔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電信秘自第○九二○五○九一五二○號函。
二、依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院臺秘字○九二○○六七一八二號函示及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各機關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將辦畢案件於五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歸檔。上開所稱辦畢案件,包括旨揭撰擬之簽及代擬代判或代擬而不代判案件,並應於完成核決程序後,由原承辦機關送交其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