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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0940012358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檢送「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消防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主旨

檢送「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消防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1 份,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旨揭基準表適用對象為直轄市及各縣 (市) 政府消防局,上開機關之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5 條規定,仍應就主管業務,根據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基準表中各項目所定之保存年限係最低基準年限,凡合符者,其保存年限不得低於基準年限。

二、併附本局 94 年 4 月 1 日檔徵字第 0940011272 號函頒之「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實施後各機關配合事項」影本 1 份。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屏東縣政府、高雄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內政部消防署、本局秘書室 (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檔徵字第 0940012358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7 日發布,要旨:檢送「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消防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