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09400123581 號
要旨
檢送「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消防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主旨
檢送「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消防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1 份,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旨揭基準表適用對象為直轄市及各縣 (市) 政府消防局,上開機關之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5 條規定,仍應就主管業務,根據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基準表中各項目所定之保存年限係最低基準年限,凡合符者,其保存年限不得低於基準年限。
二、併附本局 94 年 4 月 1 日檔徵字第 0940011272 號函頒之「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實施後各機關配合事項」影本 1 份。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屏東縣政府、高雄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內政部消防署、本局秘書室 (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