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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吳所甲字第 02139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加強禁見被告親屬寄送入物品之管制

主旨

為加強禁見被告親屬寄送入物品之管制,特依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之有關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說明

一、寄送物品之對象:

禁見被告親屬以能證明者為限。

二、物品送入程序:

(一)寄送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二)查對物品寄入單與身分證明文件是否符合。

(三)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禁見被告親屬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四)於物品寄入單上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五)寄入物品時應附身分證影本於寄物單上並簽名或蓋章,前述影本之製作責由所方負責。

(六)詳細檢查有無藏匿違禁物品。

三、各類送入物品除需嚴格檢查外,場舍主管應加以複驗,中央台副班主任、課員每日抽檢,並設簿登記檢查情形。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

副本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司、各看守所、臺灣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少年觀護所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高等檢察署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檢執甲字第1090018123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吳所甲字第 02139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8 月 16 日發布,要旨:加強禁見被告親屬寄送入物品之管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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