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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義文清字第 74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承辦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業已屆四個月之辦案期限,而與本署有裁判上一罪之前案業經二審判決,現由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本案應如何處理

主旨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暨訴訟轄區所屬各署八十三年度一、二審檢察官業務座談會一般提案第五號:「承辦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業已屆四個月之辦案期限,而與本署有裁判上一罪之前案業經二審判決,現由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本案應如何處理?」經決議:「依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四十一條第八款之規定,案件特殊繁雜,有正當理由顯難於第卅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期限內終結而有遲延者,簽請視為不遲延案件或暫時予以簽結,俟最高法院之判決結果如何再予處理。」一案,謹加具本署研究意見如說明二,請 鑒核。

說明

一 依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八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檢文字第三○六號函辦理。

二 本署研究意見如左:

(一) 承辦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業已屆四個月之辦案期限,而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之前案業經二審判決,現由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本案應如何處理?原提案機關所擬處理辦法為:簽請視為不遲延案件或暫時予以簽結。

(二) 經提交本署法律問題座談會會議紀錄審核小經審議,結論為:承辦本案之檢察官於未遲延前報請檢察長核准視為不遲延案件列管。」三 檢附原提案影本一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義文清字第 74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7 月 14 日發布,要旨:承辦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業已屆四個月之辦案期限,而與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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